2009年1月1日,本行向大宝公司发放8000万元贷款,期限4年,贷款合同利率为10%,实际利率为12%,利息按年收取,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大宝公司实际收到款项7514万元。2010年12月31日,有证据表明大宝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本行据此认定对大宝公司的贷款发生了减值,并预期2009年12月31日将收到利息3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将收到本金50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本行预期原来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但当年实际收到的利息为2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本行经与大宝公司协商,最终收回贷款6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