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应向乙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及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甲公司以其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厂房设定了抵押,同时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范围。后甲公司未按时归还货款,根据乙银行掌握的情况,丙公司资金雄厚,于是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公司归还2000万元贷款,遭到丙公司拒绝,乙银行遂诉诸法院。
问:(1)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
(2)丙公司的保证范围是否包括贷款利息及违约金?为什么?
(3)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公司归还2000万元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