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人 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向该市电信公司 调取案件当事人的通话记录。该市电信公司依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即“除因国家安 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 查”,拒绝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 请问: (1)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涉及到公民的哪项基本权利? (2)该市电信公司依据《电信条例》的规定拒绝人民法院调取当事人通话记录的要求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请说明理由。 (3)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维护宪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