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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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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德培与被告陶鹏飞合伙经营冻库,双方各出资50%,后经口头协商解散合伙。会计于两人均在场时进行了清算,并将结果记载于出库单。其中,月报表栽明“657900+100714— 93815一现金427495元,应收款237304元,664799元”;出库单栽明“实物补15423元,牟其仁提成530,欠条6358元,电费4000元,利4535元,332 400+4535=336935”。清算完毕后,被告即向原告转账286935元。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的5万元合伙清算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欠款事实,虽然没有原被告共同签字确认的退伙和清算协议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月报表、出库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已经彤成了互相印证的证据链,该证据链能够得出唯一结论。因而,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合伙清算款5万元。问题:(1)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时使用的是什么类型的证据?(2)运用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时,应遵循哪些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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