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向某进出口公司签发面额为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乙银行,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20日。同年6月10日,进出口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商场购买办公设备,转让时写明“不得转让”字样。后商场将汇票质押给丙银行申请贷款。2006年9月20日,丙银行向乙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汇票已写明“不得转让”,质押无效,丙银行无权行使票据权利。丙银行向进出口公司追索,进出口公司认为自己写明“不得转让”字样,对汇票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请问:乙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如果“不得转让”字样是由甲公司记载,情况是否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