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王忠实夫妇与邻村陈林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羽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王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林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林责务,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林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林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王忠实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林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忠实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抚育费用共计9000元。王忠实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林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
(2)王忠实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陈林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