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有一家以生产卫生纸为主的中外合资卫生纸厂,该厂在其产品上使用“红玫瑰”商标,2001年2月经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随着产量大增,“红玫瑰”名声大振。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创自己的名牌,卫生纸厂又申请注册“白玫瑰”、“黑玫瑰”、“玫瑰”商标并获核准。至此,卫生纸厂的商标形成“玫瑰”系列,有相当强的可识别性,便于消费者购买、识别。当卫生纸厂的产品进入乙县时,发现乙县造纸厂的产品也使用“玫瑰”商标。2003年9月,甲县卫生纸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乙县造纸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县卫生纸厂的商标专用权?并说明理由。